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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:民法总则之宣告死亡

    2017-11-15 11:34 吉林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:吉林华图  作者:吉林华图

      民法总则之宣告死亡

      宣告死亡是一个常规考点,基本考察内容我们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“420无顺序,一年三个月死亡”

      (一)时间条件:

      1、4年:一般情况下,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。

      2、2年:因为意外事故,下落不明满2年。

      3、0年:因为意外事故,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,不收2年的限制。

      (二)申请人的顺序要求:

     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和宣告失踪一致,依据《民通意见》25条规定,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要求,而依据《民法总则》的规定,没有顺序要求,并且结合《民法总则》46、47条规定的含义,《民法总则》在宣告死亡制度中,并没有规定顺序要求。

      《民法总则》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:

      (一)下落不明满四年;

      (二)因意外事件,下落不明满二年。

     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,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,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。

      《民法总则》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,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,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,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,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。

      (三)公告期

      “一年三个月死亡”指的就是公告期。一般情况下,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,需要公告一年。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,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三个月。公告期满,法院根据情况判决宣告死亡或者驳回申请。

      (四)、死亡日期

      《民法总则》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,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;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,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。因为宣告死亡是法律拟制死亡,被宣告死亡人生死未知,其死亡时间纯属法律的拟制,所以法律对宣告死亡的死亡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,一般情况下是其宣告死亡的判决做出之日,意外事故的情况下,是意外事故发生之日。

      (五)、“亡者归来”法律后果

      宣告死亡即属法律拟制,则实际未死亡而生还归来亦为可能,如果被宣告死亡人没有死亡,其法律后果于考试中属于常规考点。

      1、死亡宣告得撤销:本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。

      2、婚姻关系:死亡宣告撤销,婚姻关系自动恢复,但是配偶再婚,或者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。

      更多资讯请继续查看:吉林人事考试网吉林事业单位招聘网

    (编辑:番茄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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